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转发《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财政厅关于 取消和放开我区部分经营服务性 收费的通知》的通知

钦市价费〔2017〕69号
2017-09-18
索 引 号: 008105157/2017-20585效力状态: 有效
发文单位: 钦州市物价局成文日期: 2017年09月18日
标 题: 转发《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财政厅关于 取消和放开我区部分经营服务性 收费的通知》的通知
发文字号:钦市价费〔2017〕69号发布日期: 2017年09月18日

转发《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财政厅关于 取消和放开我区部分经营服务性 收费的通知》的通知

市直相关单位,各县(区)国土资源局、住房和城乡建设局、交通局、公安局、司法局、气象局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、物价局、财政局,钦州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发展局:

现将《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财政厅关于取消和放开我区部分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》(桂价费〔2017〕52号)转发给你们,请遵照执行。

附件:《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财政厅关于取消和放开我区部分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》(桂价费〔2017〕52号) C:\fakepath\2017_09_22_16_25_29.pdf。

钦州市物价局 钦州市财政局

2017年9月18日

政府信息公开选项:主动公开

抄报:市政府,市发改委。

局内分送:局领导。

抄发:本局收费管理科,市价格监督检查分局,秘存。

钦州市物价局价格综合科 201 7年9月18日印发

(共印55份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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