转发《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财政厅关于 取消和放开我区部分经营服务性 收费的通知》的通知
| 索 引 号: 008105157/2017-20585 | 效力状态: 有效 |
| 发文单位: 钦州市物价局 | 成文日期: 2017年09月18日 |
| 标 题: 转发《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财政厅关于 取消和放开我区部分经营服务性 收费的通知》的通知 | |
| 发文字号:钦市价费〔2017〕69号 | 发布日期: 2017年09月18日 |
转发《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财政厅关于 取消和放开我区部分经营服务性 收费的通知》的通知
市直相关单位,各县(区)国土资源局、住房和城乡建设局、交通局、公安局、司法局、气象局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、物价局、财政局,钦州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发展局:
现将《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财政厅关于取消和放开我区部分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》(桂价费〔2017〕52号)转发给你们,请遵照执行。
附件:《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财政厅关于取消和放开我区部分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》(桂价费〔2017〕52号) C:\fakepath\2017_09_22_16_25_29.pdf。
钦州市物价局 钦州市财政局
2017年9月18日
政府信息公开选项:主动公开
抄报:市政府,市发改委。
局内分送:局领导。
抄发:本局收费管理科,市价格监督检查分局,秘存。
钦州市物价局价格综合科 201 7年9月18日印发
(共印55份)
文件下载:
关联文件: